雇员(Employee):
为了换取工资或薪金而在别人的指示和控制底下工作的人。 |
雇主(Employer):
雇用哪些在其指示和控制下工作以换取工资和薪金的人。 |
法规(Enactment):
议会的法案,一项命令或是任何其他附属的法规。 |
对财产的抵押或要求权(Encumbrance):
任何抵押(不管固定或浮动)、以留置权作担保、担保契约、转让、物权担保、所有权的保留、信托安排和其他对财产的抵押或要求权以保证付款或关于任何人的任何义务授予优先偿还的权利。 |
背书(Endorsement):
在一份正式的文件背面含有签字的文书。 |
实施(Enforcement
of):
当已经判予对一当事人有利之后,完成一项民事诉讼的方法。法庭实现判决的执行过程。 |
进入占有(Enter
to take):
进入地产以声称对地产的一些权利的一种行为。例如租约通常给予房东权利进入和占有所出租的产业,如果房客没有缴交租金或违反契约。 |
进入判决(Entry
of Judgment):
法庭判予对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有利的裁决。 |
公平权益(Equitable
Interest):
只有依据权益法则才受承认和可实施的权力。 |
由第三者保管的条件契约(Escrow):
一份被执行但未交付的文件直到某些条件被履行。
例如支付金钱,之后当作契约生效。 |
Estate不动产:
一个人在物业上的权利和资产。 |
禁止翻供(Estoppel):
禁止某人否定他以前所作的声明或否决所声称存在的事实的一种证据法则或法规。 |
逐出(Eviction):
驱赶租户或任何其他居住者以防被占用。 |
证据(Evidence):
倾向于证明存在或是赞同的事(MATTER
OF FAVOUR),一个从前不存在的一些事实。 |
作为优惠的(Ex
Gratia):
作为优惠的(AS
A MATTER OF FAVOUR),惠给金的给予是没有接受任何的义务或过失。 |
依职权地(Ex
Officio):
按职务(VIRTUE
OF HIS OFFICE),地方法官与法官在地方刑事法庭开庭时依职权地出庭在一宗地方法官没有行使司法职务的案件,例如提交给地方刑事法庭的案件,只是为下判。 |
单方面的(Ex
Parte):
单方的(BY
A PARTY),一个当事人在诉讼中,于另一方缺席或没有通知另一方而向法庭提出的单方面申请。 |
事后的(Ex
Post Facto):
后来的举动,那些在事后发生但仍有追溯作用的事。 |
外汇管制(Exchange
Control):
法定的限制于一个国家的资金转移。 |
消费税(Excise
Duty):
对国内商品的生产或使用所征收的税金。 |
独家占有(Exclusive
Possession):
把其他人排除在外,专属拥有财产的合法权利。 |
执行(Execution):
- 任何规定的方法以完成判决。
- 签署文件;公司在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到场下为文件盖章。
|
遗产执行人(Executor):
在遗嘱中被指定以执行遗嘱条文的人。 |
例如Exempli
Gratio (eg):
例如(FOR
EXAMPLE),用来修饰某个陈述,透过解释一个相关的例子。 |
豁免条款(Exemption
Clause):
是合同的习语,目的在于排除或限制其中一方的责任于特定的情况。 |
引渡(Extradition):
将一个在他州被控犯罪的人由一个州交付到另一个州。 |
特别的(Extraordinary):
在特别会议或常年会议中,由不少于75%的大多数公司成员,经由本身或代表投票而达成的决议。 |
特大的(Extraordinary
General):
除了常年会议以外的任何公司成员的会议。 |